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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零五章:革新商制(3 / 5)

作品:《日月永在

收商税的基础,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有多少商户,不能说你想经商就经商,想种地就种地,统一颁发行商许可,目的便是为了方便管理。

“各省布政使司,设商税稽查司,各府设商税稽查局,各县设商税稽查队,凡存在经商行为的,一律登记造册。”

至于县下面的乡村,那就完全没必要管了,因为,也压根没有什么商业行为,无非是老百姓自己私下里之间的买卖,管这个干什么?

设办商税有司很好办,定下一个明确的品轶,地方自然会招募人手,一个县,总有那么十几个识数认字的不第文人,成立队伍的困难,并不算大。

难得,是制度和法律。

这一点上,不能照抄后世,因为国情不同,社会形态和商业行为也不同。

“除了朕刚才所说,未到衙门办理行商许可的一律斩立决之外,各省的物价,可以根据地方民情,酌定一个平抑的价格。”

朱允炆举了一个例子,“上下红线的浮动,不得超过官定标准,粮盐铁布煤,现在是我大明用量最大,也是钱物交互最大的五种货物,地方官府必须要严格管控,如出现紧缺,府县报于省,开官仓止抑物价,商户不允许出现超出红线哄抬物价的行为,违者斩立决,家产籍没。”

朱允炆说,刑部的官员就忙着低头计。

“行商买卖,最重要的基础是诚信,商人以利趋,做事行径往往不择手段,对于在通商过程中失信和违约的行为,地方商税衙门予以受理清查,查实后,对于失信方,罚没家产与原告。

地方官府与民间商人的买卖行为,同样受到该法约束,不允许出现强制买卖和买卖后反悔的行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