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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九十三章 李鸿章筹议海防(4)(2 / 5)

作品:《百年争战

此议果定,则已经出塞及尚未出塞各军,似须略加覆减,可撤则撤,可停则停。其停撤之饷,即匀作海防之饷。否则只此财力,既备东南万里之海疆,又备西北万里之饷运,有不困穷颠蹶者哉。

至此时开办海防,约计购船、练兵、简器三项,至少先需经费一千余万两。本年八月间,户部奏覆文祥宽筹饷需折内,议请暂停内务府不急之需,而海防用项仍无可筹。故令各省先尽各项存款移缓就急,抵充防费,究之各省留支奉拨之数,比之岁入之数,无不浮溢数倍,更有何款可以存留借抵。

必不得已,应仍照总理衙门同治五年奏案,专提部存及各海关四成关税一款,为目前开办之需,除天津海关四成归天津机器局,江苏海关四成内之二成奏归上海机器局,山东、江汉两关四成奏明拨充奉兵及淮军月饷,淡水一关奏留台防军需,均为海防而设,毋庸置疑外,其余各海关四成关税及部库历年提存四成,应请专备总理衙门及海防统帅大员会商拨用。

此后即责令各海关另款封存,径行报解,不准本省借留,亦不必再解部库,致多转折,此项每年计可得银百数十万两,加以部库另存三百余万。如有不敷,拟仍暂借洋款,由续收四成关税项下拨还,以应急需。其息银以七八厘为度,归本以十年八年为度,亦各国常有之事,无足诧虑也。